吵架后堵死邻居出行通道 法院判决:停止侵害!
发布时间:2026-05-2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李雨薇 | 责任编辑:徐海波

一条走了20年的路,因与邻居产生矛盾,就被邻居用障碍物堵死了。近日,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例。

熊某与张某系邻居,张某的房屋位于熊某房屋的西边角落,张某出行均需经过熊某房屋南边的空置宅基地。双方多次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邻里关系恶化。2024年2月,熊某在南边宅基地上修建车棚,张某认为该车棚影响自己通行及房屋采光,便向社区及城建部门举报,导致熊某的车棚被拆除。之后,熊某便将拆除的车棚材料堆放在南边宅基地,导致张某无法通行,只能绕行狭窄小路或从后门出行。双方经多次争论协商未果,张某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熊某拆除道路违法围栏,将道路恢复原状。

该案系相邻权纠纷,在存在其他通道的情况下,被告堵塞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是否构成对原告相邻通行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被告作为不动产相邻权人应当从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现实状况、先后顺序、方便生产生活的角度,为原告的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熊某认为该路段并非原告家唯一通道,原告可以从后门及小路出行,并未影响其通行权。承办法官经过现场勘查发现,小路是一段需要经过他人祖坟的泥泞小路,且长期从后门出行不符合中国传统风俗,两处替代通道均不具备实质便利性。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熊某停止对张某道路通行权的侵害,并自行拆除其在宅基地处堆放的障碍物,恢复原有通行状态。

法官说法

相邻通行权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者限制,同时是以邻里之间通行方便而相互给予的便利。相邻通行权与通行道路所在的土地权属无必然的联系,不管通行道路所占的土地是谁所有或是谁使用,都均应当为他人的通行提供便利。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利益平衡。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一条路,走的是方便,更是情分。大家既互为邻里关系,应本着古人“六尺巷”故事中“再让三尺又何妨”的睦邻精神,在处理相邻关系问题上能够换位思考、相互体谅,共同努力营造团结和睦的生活环境。(李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