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载同事回家途中出车祸致其受伤,车主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5-2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肖维 张俐 | 责任编辑:徐海波

出于“好意互助”,下班后顺路搭载同事回家,若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担责吗?近日,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宋某与刘某同在某店铺上班,从事销售工作。2024年10月22日20时01分,宋某下班后,刘某出于好意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载宋某回家。当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安乡县深柳镇某条道路的右侧直行道向左转时,与道路左侧同向直行由张某驾驶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被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期间,刘某向宋某赔偿了77899.50元(含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的19800元)。之后,双方因后续赔偿产生分歧,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赔偿其剩余损失18953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且存在违法载人行为,继而引发案涉交通事故,刘某具有过错,其行为与宋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刘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电动自行车后座只能搭乘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其作为成年人搭乘具有违法性,放任危险结果发生,与其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考虑,酌定刘某承担70%责任,宋某自担3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宋某各项损失共计82731.91元。

该案争议焦点为:电动自行车无偿搭载同事,是否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减责规则?搭乘人与驾驶人各自过错如何认定?《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原、被告均系成年人,应当知道电动自行车后座只能搭乘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故双方对事故该发生均存在过错。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但其确有违规乘坐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客观上加大行车过程中的危险性,应对自身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同时,被告系无偿搭载,该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善意互助,涉案电动自行车虽属非机动车,但其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同样也适用好意同乘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规定,该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对损害的造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考虑事故成因、现有证据、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不是免责金牌,善意需守护,安全更是底线。驾驶人允许他人搭乘,就要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规载人、超速、分心驾驶等,都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搭乘人亦应对自身安全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肖维、张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