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开展,督促生产经营性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嵊州市应急管理局现对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浙江XX家具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XX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面漆车间员工朱某某未佩戴劳保用品(口罩、手套),违反浙江XX家具有限公司的喷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浙江XX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七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发现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有1人次的;【裁量幅度】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6年4月28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XX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浙江XX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朱某某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嵊州市XX铝业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7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员工付某某在进行叉车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违反该公内燃式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嵊州市XX铝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七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发现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有1人次的;【裁量幅度】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6年4月23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铝业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嵊州市XX铝业有限公司员工朱某某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嵊州市XX带钢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5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带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液氨使用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氨,CAS号:7664-41-7)。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嵊州市XX带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档次】一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6年4月23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带钢有限公司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嵊州市XX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未设有标志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南侧安全出口处未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通道没有明显标志。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嵊州市XX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六十六条,“【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6年4月23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对嵊州市XX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吴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嵊州市XX金属压铸厂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部分未落实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金属压铸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部分未落实。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嵊州市XX金属压铸厂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行为。2026年4月23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六: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4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2026年3月入职的新员工赵某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内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2026年4月13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七:嵊州市XX模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7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为一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024年入职员工李某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嵊州市XX模具有限公司未为一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GB32166.1)的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未对2024年入职员工李某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㈢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细则》综合类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处罚档次】一档: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一、综合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处罚档次】一档: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2026年4月15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模具有限公司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嵊州市XX塑胶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31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塑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嵊州市XX塑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五十二条,【处罚档次】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6年4月29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塑胶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嵊州市XX包装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4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车间东北侧分切机周边窗户处积尘严重。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嵊州市XX包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处罚档次】一档: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期限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6年4月3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包装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嵊州X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4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X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焊接作业人员邹某某未按规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停止邹某某行特种作业,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嵊州X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处罚档次】一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26年4月10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嵊州X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