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小事”不报险,十万维修费自担——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报险,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发布时间:2025-12-0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徐海波

车辆发生碰撞,自认损失不大便离开现场,次日才报警报保险,还能获得理赔吗?近日,澧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车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一小型客车起步时撞上墙壁,驾驶人及车主下车查看后驾车离开,直至次日上午才恢复现场并报警、报险。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载明:“因延时报案,无法证明驾驶人当时状态”。车辆维修花费达10万余元,保险公司以“未及时通知导致事故性质、原因难以确定”为由拒绝理赔拒赔。车主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一、未及时通知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有及时通知义务。本案车主与驾驶人未报警、未报险即离开,致使交警无法核实驾驶人状态等关键事实,已构成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事故原因难以确定。

二、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已尽提示义务。保险单所附《免责事项说明书》已对相关条款加黑加粗,车主签字确认知晓内容,应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条款明确约定,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事故原因、损失难以确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损失不大”非延迟报险正当理由。车主声称事发后以为损失不大,但后续维修费高达十万余元,与其陈述明显不符。法律未赋予被保险人单方判断损失以决定是否报险的权利,延迟报案客观上阻碍事故调查。

综上,法院认定被保险人行为符合法定及约定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说法】

保险理赔应遵循“诚实信用”与“及时通知”原则。

作为保险消费者,及时、如实履行出险通知义务,是获得保险保障的前提。任何抱有侥幸心理、试图规避检查或“小事化了”的不规范行为,都可能致使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对保险行业而言,本案判决有力维护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有助于培育全社会守法守信、尊重契约的精神,降低保险欺诈与调查成本;同时通过明晰权利义务边界,依法保护守约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戒因重大过失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有助于营造稳定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行业稳健经营。

法官提醒,事故发生后,无论损失大小,被保险人均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122)并通知保险公司;配合交警及保险公司进行勘查定损。切勿因自以为“损失小”“麻烦”而自行离开或延迟报案,否则可能因关键事实无法查清而丧失理赔权利,最终自行承担巨额损失。( 赵登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