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100余条香烟都是假货 烟酒店老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5-10-2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匡仕芳 范亚娉 | 责任编辑:徐海波

基本案情

在常德鼎城区经营烟酒店的罗某某,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22年开始,罗某某以300元每条的价格购入某牌假烟(某牌正品烟市场价为800元每条)共计191条,再以340元至350元每条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64710元,从中非法获利7410元。

2025年4月,罗某某被抓获归案。罗某某作案期间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扣押的某牌香烟随机抽取送检,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官说法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伪劣卷烟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被告人罗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罗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1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匡仕芳、范亚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