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澧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自诉人A公司控告被告人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

该案源于一起委托合同纠纷。2021年,B公司约定向A公司支付报酬款150万元,夏某某及被告人谢某某为B公司保证人,然而B公司未按约履行,A公司遂向澧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夏某某作为保证人履行部分执行款后,谢某某仍需履行90余万元。在法院送达执行文书后,谢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亦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查封房产、扣押车辆、冻结存款等强制措施。
因谢某某一银行账户用于房屋按揭还款,A公司遂申请解冻该账户。但经法院调查发现,该账户解冻后,先后进账8笔共计65.65万元,其中除正当偿还房屋抵押贷款利息7.4万余元外,余款均未用于履行义务,而是挪作他用。2025年3月,法院执行部门以被告人谢某某拒不申报财产为由,依法对谢某某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不履行义务。
2025年4月,A公司以被告人谢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对该案认真审查,并于8月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拒不认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收到执行文书后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义务,且其账户资金往来证明其具有一定履行能力,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5年9月30日,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谢某某予以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10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次日一次性付清该执行案件欠款本金及迟延履行金100余万元,还主动履行了另一起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40余万元的还款义务。还款当日,自诉人向本院撤回了自诉。
10月16日,A公司专程送来鲜花和锦旗,表达对法院工作的充分肯定和对办案法官的由衷感谢。
该案是澧县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惩戒拒执行为的典型范例,实现了“一案带多案”的解决效果,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与成效。
履行生效裁判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任何企图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今年以来,澧县法院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5条,审理拒执犯罪案件2件。下一步,澧县法院将持续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继续深化执行与刑事审判协作,用好用足法律武器,对隐匿财产、抗拒执行的行为零容忍,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夏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