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签署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5-10-2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张敏 | 责任编辑:徐海波

案件回顾

2024年7月11日,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居民覃某兵于精神疾病发病期间在常德市某知名汽车4S店(简称“汽车4S店”)首付3万余元、贷款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车辆交付后随即发生了交通事故,覃某兵被常德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处为无证驾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覃某兵监护人钟某无意在覃某兵手机中发现了上述系列事件,随即与汽车4S店经办人员联系,告知其配偶覃某兵系精神二级残疾人,无业,银行贷款收入证明系伪造,要求确认购车合同无效,且要求汽车4S店返还所有购车款项并赔偿因此事产生的交通事故损失。汽车4S店表示覃某兵在购车时没有表现出任何精神疾病症状,购车合同有效,对受援人的诉求不予理会。

案件办理

2025年1月6日,覃某兵与其监护人钟某持常德市武陵区滨湖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经济状况证明表,以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常德市武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该中心审核其申请条件,满足残疾人、家庭经济人均月收入低于1250元标准,受理并审核通过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了法律援助代理律师。经了解,受援人覃某兵系有20年精神病史的精神二级残疾人,自1993年2月至今,累计入院治疗次数已达17次。2024年7月的购车行为发生时,覃某兵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覃某兵一家三口无任何经济收入,日常开支全靠覃某兵的胞弟支持,覃某兵从发病起一直处于无业状态。

2024年9月,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援人覃某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10月8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宣告覃某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5年1月15日,代理律师根据受援人的诉求,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告(覃某兵)、被告(汽车4S店)于2024年7月12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约书》无效并退还原告购车款123360元。

2025年3月4日,经武陵区人民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覃某兵与汽车4S店一致确认于2024年7月12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约书》无效,覃某兵购买的汽车做退车处理;汽车4S店向银行退还贷款86300元,向覃某兵支付购车款及各项开支费用共计63800元(含案件受理费)。

律师说法

此案件的承办律师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立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追认。本案中,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原告在购车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对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削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2024)湘0702民特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宣告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原告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独立签订购车合同,该行为依法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2000元、微信转账28360元及银行贷款93000元(均由被告实际收取),合计123360元,被告应予全额返还。被告作为专业汽车销售机构,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反而利用原告的精神状态缺陷牟利,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因此也承担了原告家属因此次购车产生的经济损失。(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