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生前所欠的债务是否由另一方偿还?近日,安乡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2022年9月26日,刘某的配偶张某向某银行借款13万元,并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最高金额14万元,授信期限36个月,单笔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年利率为4.85%,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月结息。之后,张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2025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并留下遗产。因欠款还款时间逾期,某银行遂将张某的继承人刘某、彭某诉至法院,请求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代张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承办法官翻阅卷宗资料后发现,张某去世后留有的遗产由其配偶刘某、其母亲彭某继承。于是,法官积极与刘某、彭某取得联系,向其释法说理,详细解释关于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相关规定,让两位继承人清楚地认识到继承遗产后偿还债务的义务范围。在法官不懈努力之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刘某和彭某分别偿还某银行35000元,共计70000元。目前已全部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
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意味着消失,而借款人的继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其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若借款人去世后留有遗产由继承人合法继承,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之规定,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