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物业服务公司因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提交伪造的《物业费催缴通知书》,被武陵区人民法院予以惩戒。该公司不仅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部分诉讼请求,还因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受到司法处罚。
在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某物业公司起诉某公司未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被告公司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原告某物业公司为证明曾多次催缴,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落款日期分别为2016年3月31日、2020年1月12日和2022年1月19日的《物业费催缴通知书》。然而,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前两份《物业费催缴通知书》中竟引用了当时尚未公布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显属于事后伪造的证据,基于该事实,第三份通知书的真实性也予以否定,认定原告物业公司提交的三份缴费通知书均为伪造,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经查明,某物业公司直至2025年2月9日才进行催缴,且未能提供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对方同意履行的证据,其主张明显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经法院审理最终认为,被告某公司应当向某物业公司支付2022年1月起至2024年1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其中某物业公司伪造证据、超时效主张的2013年1月至2021年12月止的物业费权利的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某物业公司伪造重要证据,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武陵区人民法院为了维护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某物业公司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在处罚决定中指出该某物业公司伪造《物业费催缴通知书》作为关键证据提交,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与教育,该公司已深刻认识到该行为的错误性与严重性,如期缴纳罚金,并自审自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承诺将彻底整改,今后一切经营活动及维权行为均将严格依法进行,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范亚娉、 阮宏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