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新安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让对簿公堂的同村村民杨某与黄某消除隔阂、握手言和,生动展现了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司法温度与担当。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本是同组村民,平日关系和睦。2017年,双方约定由杨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黄某家自建房,工资总额5万余元。房屋竣工后,黄某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以天沟倾斜、墙体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剩余2万余元迟迟未付。多次催要未果后,杨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黄某情绪激动,其争议焦点并非故意拖欠,而是对工程质量心存顾虑。法官意识到,如果机械委托鉴定、一判了之,不仅增加双方成本、延长审期,还可能激化矛盾。为此,法官深入走访,把握症结:黄某家境困难,履行能力较弱,且对房屋瑕疵不满;杨某也承认施工存在不完美之处。法官遂从法、理、情多角度耐心疏导,一方面向黄某释明举证责任与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引导杨某换位思考,体谅邻居实际困难。
最终,在法官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杨某自愿减免部分工程款,黄某一次性支付1万元,纠纷彻底了结。签署协议时,两位老邻居双手紧握,笑容释然,均对法庭高效温情的调解表示满意。该案通过就地化解、调和息诉,诠释了“枫桥经验”在基层实践中的生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李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