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同时为员工附加了意外身故保险,员工在国外工作期间因非工作原因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却以格式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范围拒赔,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罗某系A公司员工,被派往越南工作。A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主险),承保雇员中罗某在列。主险约定,雇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20万元,主险条款第六条(格式条款)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特别约定条款约定雇员的工作范围包括越南;附加险条款中包含的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保单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保险期内的一天,罗某外出参加聚会,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
罗某父母请求B保险公司按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支付死亡赔偿金20万元,B保险公司则认为罗某系参加非工作性质的聚会,不符合境外工作/公出条款,且不适用24小时意外扩展条款,故拒不理赔。罗某父母遂将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付死亡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主险特别约定第7条已明确约定雇员工作的地点包含越南,而主险格式条款第六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区域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与特别约定明显矛盾。特别约定在前,因此关于主险第六条应理解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但不包含越南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此外,按照通常情况判断,罗某在越南工作期间,除了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事宜,在日常生活中亦存在其他正常的社会交往,其所在公司在签订雇主责任保险时为其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扩展条款,目的是为其在越南工作生活期间提供一份安全保障,若此扩展条款并不能保障其在越南的下班正常社交时间,则没有附加此条款的必要。
该案中,无论罗某遭遇事故时是否出于履行职务需要,根据该附加条款约定,特别扩展条款的效力优于主险条款,承保范围已扩展至全天24小时及非工作期间,同时因该24小时意外险系基于主险进行扩展,承保地区范围理应与主险一致,应包含雇员在越南地区发生的意外事故。据此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支付罗某父母保险金20万元。
B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常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雇主责任保险一般系雇主投保,目的在于避免因责任事故需对雇员负经济赔偿责任或其他应付费用而遭受经济损失。虽然该案主险系雇主责任保险,但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保险条款系附加的扩展条款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该附加条款实质是人身保险,罗某为该条款的被保险人,可以单独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就该案而言,保险条款中出现了易令人误解或前后相悖的约定,法院结合投保人投保目的合理推定,按照常理对合同条款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有利于平衡保险公司与相对方的强、弱势地位。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一些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会有各种免责条款,大家在申请理赔时,可能会有保险人员以条款中“断章取义”的方式拒绝理赔,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多咨询,协商不成时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