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非本人签字,存不良征信记录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8-15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张敏 | 责任编辑:徐海波

案件还原:

黄某2015年进入大学读书,2019年下半年他发现在某银行存在贷款记录,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个人征信时,发现存在不良征信记录,但黄某并未在银行办理过贷款业务和手续。于是,黄某找到某银行交涉,该银行向黄某提供其签字确认的信用卡申请表、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并说明系其父亲办理信用卡并签了黄某的名字。黄某与某银行协商要求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交涉无果,黄某将某银行起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某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上的黄某字迹并非其本人书写,且黄某并未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信用卡,某银行在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向案外人发放信用卡,导致黄某的个人征信记录不良,某银行的过错行为损害了黄某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

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李玟慧律师认为:公民的个人如实征信记录属于名誉权的一部分,当公民的个人征信遭受不实记录时,公民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及赔偿损失。本案中,黄某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某银行将黄某个人信用纳入不良征信,属于不实的描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之规定,某银行应当向黄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

在信用经济时代,征信记录往往具有一定的人格评价属性,对个人工作、生活影响重大,若发现被人冒用身份申请贷款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贷款银行及征信机构提出异议,或通过司法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营业场所查询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也就是公民每年可以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李律师建议大家关注个人的信用报告,发现有人冒用本人名义和身份信息贷款时,不要置之不理,而应当立即采取以上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患于未然,在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时,可以在复印件上写明“此复印件仅用于×××用途”,以免被挪作他用。(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