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法院:高效执行破困局 护航企业优营商
发布时间:2025-08-1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张娜 | 责任编辑:徐海波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更是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安乡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上下足功夫,发挥刚柔并济执行措施,寻求涉企案件执行“最优解”,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近日,该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持续经营。

被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兴建A、B两基地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因案外公司资金困难,后续由原告某钢构彩瓦厂接手供货。A基地竣工后,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确认两基地材料款共计495093元。2018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剩余货款未支付。2019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对货款重新进行结算,确认未付货款金额为393477元。之后,原告继续向B基地供货,2019年9月货款44116元,2019年10月货款45350元,2019年11月货款36744元,三笔共计126210元。期间,被告将原告向其提供的泡沫箱转卖给第三人,并将该笔款项作为支付货款50000元。最终,双方确认A、B两基地未结算货款共计469687元。之后,因被告迟迟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相应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判决生效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某钢构彩瓦厂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7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某钢构彩瓦厂亦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同年9月,在原告同意下遂终结本次执行。因案涉中小微企业,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针对案件执行难点痛点堵点,执行员坚持“靶向施策”理念,多次深入到被执行人某公司进行调查走访,以全面了解被执行企业实际困难,积极寻找案件执行突破口。

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查明被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两名公司股东,其一为广州某农业贸易有限公司,占股70%,认缴出资额700万元;其二为某农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占股30%,认缴出资额300万元,以上两名股东实缴出资均为0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7年5月8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追加广州某农业贸易有限公司、某农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025年4月24日,某农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顺利执结。(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