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不可取 钱没要到反获刑
发布时间:2025-07-3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周丽媛 | 责任编辑:徐海波

案情简介

自2023年起,被害人杨某多次向被告人潘某借款。截至2024年7月,杨某仍有部分借款尚未归还给潘某,两人因此产生矛盾。2024年7月中旬,潘某为追讨债务,指使周某将杨某带至周某住处看管并控制其人身自由,并强迫杨某通过手机联系亲友借款。7月底某天晚上,杨某试图逃跑未果,遭潘某持铁棍殴打,并被关入猪圈羞辱。次日,潘某变本加厉,要求杨某在乡村道路上裸体游行,并在车内对杨某持续实施殴打行为。杨某不堪忍受,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

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为索取债务,指使他人将被害人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任何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理性处理经济纠纷,切勿因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周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