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借贷合同多为双方自行约定,所以常常出现“砍头息”的情况。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那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2017年5月,王某经人介绍向刘某借款1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载明今收到刘某现金10万元,约定借期2个月。同日,刘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王某转账9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未依约还款,刘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庭审中,王某辩称,借条明借款金额虽为10万元,但刘某预先扣除了部分利息,实际只收到借款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该案中,借条上虽载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但刘某实际向王某转账金额仅为9万元,且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通过其他方式交付了剩余借款,属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况,法院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9万元。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领域,“砍头息”这一术语经常被提及,它指的是出借人在实际交付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少于书面借款凭证上记载的借款本金。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民事主体在从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借款人而言,也加剧其还款责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法律所禁止。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陈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