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团建中的人身意外 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时间:2025-05-2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张敏 | 责任编辑:徐海波

案件还原

2020年12月,文某入职湖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含工伤险在内的各项保险。2022年8月19日,该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到桃源县沙坪镇竹山村开展团建活动,团建活动经费由公司负责,并由公司租用中巴车统一从公司出发前往目的地。文某当日上午8时左右在公司集合后乘坐中巴车出发,10时左右到达目的地后,公司开始安排员工搭建帐篷开展活动。文某在团建活动过程中和同事在团建附近水域游玩时不慎溺水身亡。

案件处理

事发后,文某的亲属向武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询问、审批后,武陵区人社局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文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文某所在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4年11月22日,鼎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调研等团建活动,作为员工额外福利,以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工作的积极性,该形式已成为潮流和多数公司的惯例。团建活动系公司统一安排,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承担费用,故参加团建活动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作出(2024)湘0703行初17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2025年3月25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武陵区人社局对文某外出参加团建活动时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作出(2025)湘07行终1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