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联手监守自盗 偷卖乌龟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25-05-1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王钢 | 责任编辑:徐海波

近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起涉盗窃罪案例:男子余某受雇帮忙看守养殖池期间,见养殖的乌龟深夜都爬上了岸,认为有机可乘,竟然邀儿子余某某一同偷盗。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余某、余某某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2024年3月,余某被养殖业主孙某雇请到乌龟养殖基地务工,平时除了做工,还负责养殖场守夜。进入夏季,天气日渐炎热,养殖的乌龟常常在夜间爬上岸乘凉。见孙某夜间时常不在养殖场内,且上岸后的乌龟容易捕捉,余某便动起了歪心思,起意在夜晚偷盗乌龟变卖换钱。因自己不能脱岗,余某便让儿子余某某前来帮忙。

2024年7月4日晚,余某某以采摘蔬菜为幌子进入养殖基地,父子齐上阵,将在岸边歇息的乌龟抓入蛇皮袋内,由余某某驾驶电动车运出后以12元每斤的价格变卖至水产销售店。尝到甜头后,余某父子一发不可收拾,又先后三次深夜偷盗乌龟。

2024年7月29日,老板孙某察觉自己养殖的乌龟越来越少,觉得不对劲,忙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余某某曾多次在深夜用蛇皮袋从养殖场往外偷运东西,忙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余某父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先后四次盗窃乌龟变卖非法获利7669元的事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11月7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某父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