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法院:审慎变更保全措施 实质助力企业“松绑”
发布时间:2024-12-0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张文 | 责任编辑:徐海波

在司法实践中,偶尔会遇到企业账户因法院的冻结措施,陷入“只进不出”的局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标的物进行了变更,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将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以实际行动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诉讼中,原告孙某申请对被告湖南某建设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承办法官经审核后作出保全民事裁定,但被告公司在被法院依法冻结公司账户后向法官反映,账户冻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直接影响,不仅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交纳税款,还因无法维持正常资金往来,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故向法院申请提供另外的足额款项账户作为担保,变更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承办法官在征询原告意见并充分考虑被告公司经营、资产状况的情况下,裁定变更保全措施,解除了对被告公司账户的冻结,助力企业“回血造血”,回归正常经营轨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桃源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如我在诉、如我在执”的办案理念,对于处理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采取灵活柔性的保全手段,不断降低诉讼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企业“松绑”减负,助力企业轻装前行。(通讯员  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