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手续,养女能获得养父的死亡赔偿金吗?
发布时间:2024-11-1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陈洁玉 胡佳 | 责任编辑:徐海波

案件简介

2023年11月的一天凌晨,聂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和张某驾驶的三轮车在街道路口相撞,造成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聂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小丽是张某的养女,事故发生后,聂某向张小丽支付了50000元的丧葬费。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张小丽将聂某和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辩称,张小丽未提交收养关系证明,无权主张侵权赔偿。

法院审理

临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丽为张某弟弟张一所生育,1992年2月起经亲友及群众公认被过继给张某,从此与张某以养女与养父关系共同生活,由张某抚养至其成年,双方建立事实收养关系。张一与张某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该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颁布)施行即1992年4月1日之前,当时对收养的形式要件并无法律规定,且张某、张一、张小丽分别符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条件,故可以确认张某与张小丽收养关系成立,即张小丽为张某的养女,是张某的近亲属,有权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金。

张某在不具有上路权和先行权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且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违反路权的行为属于过错相对严重的行为,系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张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聂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法院确定聂某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张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0%。

综上所述,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小丽各项损失401673.6元;并支付聂某垫付的丧葬费50000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该案中,收养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双方的行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性收养条件,虽未办理依法收养手续,但已经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则可以认定双方收养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按照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张小丽为张某的养女,系法律意义上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近亲属主体,有权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获得身故赔偿金。本案的判决符合收养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保护了被收养方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通讯员 陈洁玉 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