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婚姻期间,一方借款是否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4-11-08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赵登前 | 责任编辑:徐海波

基本案情

毛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2018年2月,毛某以家庭急用为由分两次向易某借款10万元,并亲笔书写借条两张。借款后,毛某并未按借款时的承诺向易某还款,易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将毛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毛某、张某偿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张某表示借款时其并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毛某借款系用于还赌博借款高利贷。另查明,毛某与张某于2018年1月登记离婚。

法院判决

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1月,毛某与张某已离婚,2018年2月易某与毛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未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无共同偿还的义务。2017年4月毛某向易某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本案中,张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在庭审中表明其对该笔借款不知情,未表示追认,且原告易某提交的证据仅有借条一张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易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考查以下方面:

一、借款时间:借贷行为是否发生在借款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二、借款合同: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三、借款用途:出借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此举证责任在出借人)。

所以,在涉及夫妻共同借款时,出借人还是应当要求借款夫妻二人共同签字,一方面通过签字使得夫妻双方均知晓借款事宜,避免日后引发矛盾,另一方面保障出借人顺利行使其债权。此外,在借条中写明借款用途也同样重要,既能帮助回忆相关借款事实,又能证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通讯员  赵登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