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侵害商标权案,被告均因销售品牌假酒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或因构成犯罪被刑事处罚,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10至20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被告辩称,自己已被行政或刑事处罚过,一事不再罚,为何现在还要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被告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侵权人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属于民事赔偿,故被行政或刑事处罚过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侵权人以低价购入高档白酒,再以高价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对权利人提起的合法、合理赔偿主张,法院应当支持。
法官提示:为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的正常秩序,销售者应当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并从合法正规渠道以合理价格购入品牌酒,故意销售假酒不仅会面临行政、刑事处罚,而且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处罚及赔偿代价之高非违法盈利可比拟。销售者应当严守法律底线,拒绝销售假酒。(通讯员 李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