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8日,常德的林女士将自己在白马湖公寓的一套复式楼交给丁某装修,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工程价款117000元,约定2023年6月28日开工,2023年10月28日竣工。
因工期延误,林女士与丁某于2023年12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其中交房时间约定在2024年1月31日,否则从2024年2月1日起,丁某每月支付2600元租金;2024年3月20日,双方在补充协议上增加第八条,约定2024年4月15日前完成装修并交付,否则双方解除合同,丁某返还未完成的费用约40000元,并支付2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2600元/月)、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5850元。
林女士与丁某于2024年4月22日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林女士已按合同支付装修款111100元,2024年5月31日完成装修,原商定事项有效,丁某支付租金损失5000元,如丁某未约定完成,则赔偿未完成工程所需金额30000元。
林女士与丁某于2024年5月4日又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24年6月10日前完成所有装修并交付,如丁某没有完成,林女士可以就未完成的项目(双方确认现未完成的工程款为37900元)提起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违约金、租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丁某承担。2024年4月22日商定的丁某违约需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不变。因丁某未按约完成装饰装修工程,林女士向法院起诉。
法官说法
林女士与丁某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及3次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工期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10月28日,最后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需在2024年6月10日前完成所有工程并交付房屋。林女士2024年7月29日起诉时,双方的《房屋装修合同》按约定已经履行期限届满并终止,林女士无需再另行解除。
丁某未按约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林女士有权要求丁某按约定返还工程款、赔偿租金损失、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林女士返还工程款37900元、赔偿租金5000元、支付违约金585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讯员 阮宏玲 范亚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