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检察院筑牢网络药品安全防线
发布时间:2024-10-16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刘智臻 田国艳 | 责任编辑:

近期,武陵区检察院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认真落实好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要求,全面排查药品销售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药品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排查发现部分药店在网络销售药品过程中,未履行公示义务,存在未公示药剂师资格认定信息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部分药店存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区分展示,未对处方药的使用进行风险提示等问题,消费者错服处方药可能会损害身体健康。

针对上述问题,武陵区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及时立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要求药店完善信息公示,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执业药师的各项信息,减少执业药师“挂证”等不规范行为;此外,要求药店规范药品展示,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引导消费者正确购买和使用药品。

药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武陵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紧盯网络营销等新业态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管好网络销售“药铺子”,守护人民群众“药匣子”。

法律链接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通讯员  刘智臻 田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