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法院:以调代鉴 寻求化解案件纠纷“最优解”
发布时间:2024-10-1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马征陆 刘雨薇 | 责任编辑:

9月,秋高气爽,设备压榨河沙的声音再次在津市某建材公司的工厂里轰鸣阵阵,工作人员来来往往,一派繁荣的工作场景。

“另行起诉维权,烦心难事能否解决?”

近日,津市某建材公司走进了津市法院新洲法庭,希望法庭能尽快解决该公司与浙江某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津市某建材公司在浙江某设备公司处购买了价值400余万元的河沙压榨设备,在质保期期间发现质量问题。为维持企业基本运行,津市某建材公司未及时就设备质量问题提起诉讼,仍使用该设备运转生产,直至超过了约定的质保期。因设备质量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津市某建材公司便未支付尾款。浙江某设备公司在催讨货款无果后向桐乡市法院起诉津市某建材公司要求还款,津市某建材公司准备因质量问题同时提出反诉,在桐乡法院告知其可以另案处理后,津市某建材公司考虑到本地诉讼有利于查清设备质量问题,便未提出反诉,桐乡法院判决津市某建材公司支付浙江某设备公司货款16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津市某建设公司又向本院就设备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要求浙江某设备公司赔偿相应损失330余万元。

“鉴定困难重重,案件僵局能否继续?”

承办人马征陆仔细翻阅卷宗后,考虑到设备质量鉴定的困难性、专业性,及双方之间鉴定存在的主要矛盾,设备目前已超过质保期,在将程序告知浙江某设备公司时,该公司坚称设备已过质保期,津市某建材公司违反及时检验义务,要求法院驳回其鉴定申请。看似合理的观点,往往存在例外情况。承办人考虑到若仅以该理由驳回诉请,势必无法解决本案的矛盾,甚至可能会激化矛盾。

通过查阅相关材料,根据最高院裁判观点,是否准许对已超过质保期的标的物启动鉴定程序的前提是鉴定机构能否对其出具准确的鉴定意见。于是承办人与本院技术室联系,拿到涉质量鉴定公司的联系方式一一咨询。每拨打一次电话就细细询问设备鉴定的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并做好相关记录。最后仅有一家鉴定公司表示能做该项鉴定,但由于案涉设备已不在质保期,而鉴定无法回溯检测案涉设备在质保期的质量问题。唯一鉴定方式,即用浙江某设备公司同批次的新设备进行鉴定,虽浙江某设备公司愿意提供全新的同批次设备进行鉴定,但津市某建材公司表示设备之间可能存在偏差,不同意该方案。

承办人多次电话“背对背”调解,仍调解无果。案件到此已经陷入僵局,似乎已经“山穷水尽”。

“调解代替鉴定,实质化解维护营商环境大格局”

9月6日,庭前质证如期开庭。此时承办人决定“面对面”再次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质证。承办人将前期总结的本案中双方企业的优势、劣势一一对比,双方存在的诉讼和鉴定风险、成本及法律条文一一分析,讲法理、摆事实、做工作。

随着双方争议焦点逐渐清晰,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后,对鉴定的风险以及成本有了准确的认知,并且承办人提出可以将桐乡法院判决的债权债务予以适当减少,既能达成调解又能方便执行。方案得到双方一致认同,双方签下调解协议,浙江某设备公司免除了津市某建材公司25万元的债务,也同时就桐乡法院的判决达成还款协议,一举多得。至此,案件终于迎来了“柳暗花明”。

调解结束后,津市某建材公司工作人员握着承办人的手感激道,“谢谢马法官,这个案子之前在桐乡法院我们两公司就对簿公堂,但矛盾仍在。这次仅用22天案结事了,我们也少了件烦心事,更能把心思投入企业生产中了”。

面对企业的新期待,津市法院坚持把依法办案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格局相结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用心用情用力找到案件化解案件“最优解”,减少企业诉累,降低诉讼成本,真正实现企业“共赢”,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通讯员  马征陆 刘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