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存在比较普遍的金融活动,借贷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近期,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就民间借贷个人所得利息税流失问题开展调查核实,随后进行了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立案。7月10日,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相关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承办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介绍了相关案情,释明了征缴民间借贷个人所得利息税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基于人民群众普适性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从社会一般公众的角度发表了意见,建议税务主管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完善民间借贷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机制。
民间借贷具有私密性,群众对民间借贷利息所得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知晓度不高,征税难度较大。人民监督员提出,加强民间借贷合同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宣传工作很有必要,检察机关可联合税务主管机关等单位建立协同机制,保证税款“颗粒入仓”。
公开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是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外部监督的创新举措。下一步,该院将坚持把“高质效”的要求落实到具体案件办理之中,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书,协同税务主管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建立涉税线索移送机制和税款征收协作机制,确保税款及时全额入库。(通讯员 杨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