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非法添加处方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4-07-11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徐超 | 责任编辑:

“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和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俗称‘伟哥’),食用‘西地那非’可能会引起心跳加速、头晕、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对服用者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近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对谢某等9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2022年以来,江苏省盐城市籍犯罪嫌疑人谢某在未办理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重庆市、安徽省、江西省等地购进药丸、玻璃瓶、包装纸盒等原材料,并租用盐城市大丰区裕华镇一民房作为窝点,雇佣徐某、丁某某等7人生产掺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随后谢某将成本价仅为0.59元/盒“性保健品”以5至9元/盒不等价格销往四川、湖北、湖南、贵州等地。

石门籍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刘某某、凌某某在未查验货物来源及合格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进谢某生产的掺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并在石门县以流动摊贩的形式进行销售。

2023年6月至7月,上述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各类“性保健品”共计48种36000余盒。经检测,48类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24年6月27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对谢某等9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正规保健品均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路局网站上,查询到其保健功能、功效成分、主要原料等信息。且保健食品并非药品,并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目前,我国尚未批准注册过具有“改善男性性功能”的保健食品,消费者应当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切勿轻信此类宣传,以免伤身又伤财。若确有需求,应当前往正规医疗机构或者药店购买,并且遵照医嘱进行服用。如果购买时,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反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通讯员 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