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统筹”≠商业保险 车主购买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4-05-17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黄辉英 | 责任编辑:

众所周知,购买汽车时一般会买双保险,即交强险和商业险,有些货车还会购买“机动车安全统筹险”。那“安全统筹”是什么,它跟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发生事故之后能否赔偿?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第三者责任统筹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宣判。

该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车主主张其购买了商业险,但该“保险”却并非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常规保险,而是一份第三方公司出具的“交通安全服务单”。那受害人的相关损失是否能由该公司代为赔偿呢?车主能否免除其赔偿责任呢?

2023年8月,王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与驾驶摩托车的蒋某相撞,导致摩托车发生侧翻起火,蒋某受伤经救治无效后死亡,二车不同程度受损,摩托车上四台汽油割草机燃烧损坏。经鉴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所驾货车系李某所有,在财保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安e行”交通安全服务单(电子单)》,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统筹1 000 000元,统筹期限自2022年10月30日至2023年10月29日止。在事故发生后,因李某没有及时向受害人理赔,受害人依法向临澧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第三方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无保险业务,该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也不是保险公司,其与李某签订的《“安e行”交通安全服务单(电子单)》并非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统筹”也非商业三者险。因此,此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侵权人赔偿的规定。第三方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另案处理,不宜在本案中由第三方公司直接向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平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其他的损失20多万元由李某负担赔偿。

法官说法:“安全统筹”是指车主按标准缴纳统筹费用后,形成统筹资金来为参与统筹的大型、重型货车等车辆提供保障,属于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然而,“安全统筹公司”不是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统筹也并不是第三者责任险,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当前保险行业还不完全健全、人们对法律知识理解处于模糊不清状态时,别有用心之人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加之部分统筹公司报价往往比正规保险公司便宜,购买更方便,上当者不在少数。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无法直接向受害人理赔。请广大车主在购买机动车保险时,要选择正规的出单渠道,缴费前仔细核对投保单,认清保险公司名称、缴费的对象,避免陷入统筹服务就是保险的误区。(通讯员  黄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