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就执“刑”!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2024年首起拒执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任惠 吴威 | 责任编辑:

近期,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李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某公司两笔货款和两笔违约金共计8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履行相应义务,到2020年,李某仅偿还了4万元货款,其他货款及违约金均未给付,某公司便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鼎城区人民法院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明确要求李某在此期间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但李某对此置之不理,不仅继续对之前在保险公司的大额理财保险进行续保,缴纳了39万余元的保险费,还提取了40万元的理财保险收益。2024年4月李某将投保人变更为儿子李某某,并将提取的收益也一并存入儿子李某某在同一保险公司另外设立的账户。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也拒绝报告其购买大额理财保险的情况,鼎城区人民法院因此未能执行到李某的财产。于是,执行法官将此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在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及逮捕的强制措施后,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立即联系家人积极筹措款项,在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前偿还了100万元欠款,并取得债权人谅解。

受理公安机关的起诉后,鼎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李某表示服从判决,并且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触犯了法律,非常悔恨,一定会积极偿还欠款。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否则不仅会面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甚至被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