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和已婚男交往并为其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4-04-1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何文姿 | 责任编辑:

和已婚男不正当交往期间,女子陆续向其转账4万多元。两人分手后,女子能否要求返还呢?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邹某是有妇之夫,与陈某相识于2021年11月,之后两人确立了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交往期间,邹某多次从陈某处支取零用钱,少时14元,多则4000元。陈某本着以结婚为目的,为维护双方情感,也多次给邹某转账。

直至2023年春节期间,陈某通过刷抖音发现邹某已婚有家室。而陈某在已知邹某已婚的情况下,仍继续向邹某转账。截至2023年11月,陈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邹某转账共4万余元。

后两人发生矛盾,陈某要求邹某将近两年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花销退回,遭到邹某的拒绝。陈某认为,自己之所以向邹某转账,是因邹某说会与自己结婚,现二人再无可能,邹某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钱财。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邹某返还钱财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小额转账的行为,目的在于存续其与邹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陈某明知邹某已婚,其表达与邹某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已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邹某因赠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双方都有过错,故邹某向陈某返还部分财产。

承办法官通过向陈某、邹某释明法理,并当庭对他们的行为予以了道德谴责与思想教育,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邹某向陈某返还1万元。(通讯员 何文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