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事故现场无监控,两车均否认撞伤老人,受伤者该找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4-0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胡佳 | 责任编辑:

七旬老人李某因交通事故摔成了十级伤残,但此事故当事人一口咬定,未与李某发生直接接触,且现场无监控无目击证人,更无直接证据。那李某的损失究竟该由谁负责?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上午,王某驾驶一辆电动二轮车由北往南在道路上行驶,该道路有效路宽3.5米。当其行驶至一路口附近时,遇张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向其对向驶来。双方在会车过程中,张某未控制车速,王某在慌乱之中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侧翻,路边正由北往南与王某同侧前方步行的行人李某遇此情况亦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共计住院治疗40日。后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因现场缺乏监控等直接证据,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无法认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遂将王某和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综合认定,李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06979元。

法院审理

对于鉴定机构作出的王某所驾电动二轮车与李某人体未有碰刮接触痕迹的鉴定意见,鉴定时,事故已发生数日,且待检车辆一直露天停放,对于接触痕迹尤其是与人体接触的痕迹留存较为不利,再考虑到低速情况下车辆与人体接触痕迹较难确认。综上,对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病历中李某头部颅脑和胸部肋骨同时受伤的实际情况,以及鉴定机构对李某受伤成因分析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事实,分析王某、张某所驾交通工具的实际位置、现场情况以及王某对自身驾驶电动二轮车摔倒原因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等事实,法院认定李某的损伤并非其个人行为导致,系王某所驾电动二轮车碰撞所致。

本案事故发生于王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会车期间及会车后合理必然延伸期限内。张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在空间上虽未直接接触王某、其所驾电动二轮车和行人李某,但在道路有效路面仅有3.5米的狭窄乡间公路上,张某所驾驶的车辆占用了道路大部分的通行面积,其作为机动车一方理应承担注意安全车距、控制车速以及必要时停车让行等义务。现其会车时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王某驾车不稳撞伤行人李某,事故发生后张某亦未对伤者进行积极救治,故张某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李某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同时,此狭窄道路旁有较宽的硬化地面,李某在遇张某驾车驶来的情况下未主动避让至宽敞处而始终靠路沿行走,使得王某从后方会车避让不及撞伤李某,其对于自身的损伤也存在因果关系,应自负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虽无证据直接证实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具体经过和完整情况,但通过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综合地审核分析,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仍可以确认李某的损伤与王某和张某有关,其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各方责任大小,法院酌定王某、张某对于李某的损伤各自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