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法院:调解“金钥匙” 解开“企业结”
发布时间:2024-04-0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雷梦芷 高千智 | 责任编辑:

2023年3月3日,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与沂水某生物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沂水某生物公司每月向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偿还2万元,直至所欠全部货款付清为止。2024年1月4日,因沂水某生物公司每一期均未偿还,且还款期限已过,因此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向津市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沂水某生物公司偿还全部货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两家企业了解情况,得知双方本是长期的合作伙伴,沂水某生物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付款,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考虑到市场下行等现实因素,同意沂水某生物公司分期还款,并与之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书》。

考虑到被告是外地企业且双方存在后续合作的可能,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当好传话“中间人”,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将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想法传达给对方,解开双方心结。沂水某生物公司认可欠付货款的事实和金额,但表示公司经营状况欠佳,还款能力不足,无法一次性还清。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也表示此前与双方合作融洽,顾及双方多年来的合作情谊才同意分期还款,但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对方仍未付清款项,给己方的资金周转也带来了一些压力,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得知双方的真实想法后,多次沟通双方进行协商,耐心地辩法析理,从两家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加以调整。最终双方决定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申请。

涉企案件中引导双方自行和解是津市法院积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津市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始终坚持急企业之所急,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最大限度为企业减少诉累,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通讯员  雷梦芷 高千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