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牌”卖假酒,6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4-03-15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陈芳 胡佳 | 责任编辑:

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6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自2018年起,被告人黄某在未有资质的情况下,在个人老家设立印刷制造工坊,仿制国窖1573品牌酒的包装标识材料,并组装后以套为单位对外售卖。其间,黄某还从他处购买五粮液、水井坊、茅台酒的包装标识后进行销售,非法获利共计85000元。

被告人林某在收取被告人吴某、柏某的货款后,联系黄某购买上述四类品牌名酒包装标识,并要求黄某以物流发货的方式分别寄递给两人。林某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共150000元;吴某、柏某在收到上述包装后,则在各自的住宅处以其他低价白酒灌装仿制以上品牌假酒后对外销售。吴某累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03330元,非法获利共计98834元,柏某累计非法经营数额为182986元,非法获利69494元。

2018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罗某从他处购得武陵上酱、中酱、五粮液、国窖1573及贵州茅台品牌名酒包装标识、基酒等材料后,在其住宅内擅自灌装仿制上述各类品牌假酒后对外销售。罗某累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38950元,非法获利共计80000元。

被告人杜某是某商行经营者,2018年至2023年间,杜某多次以远低于市场价从罗某处进购武陵上酱、中酱等假冒品牌酒后对外销售。杜某销售收取假酒货款共计139100元,非法获利84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林某、罗某、吴某、柏某、杜某分别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黄某、林某、罗某、吴某均属情节特别严重,柏某属情节严重。黄某、罗某、林某、杜某有坦白情节,吴某、柏某有自首情节。吴某、杜某协助抓获同案犯,有一般立功情节。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黄某、罗某、林某、吴某、杜某均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罗某未经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杜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二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分别判处黄某等6人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70000元至150000元不等的罚金。(通讯员 陈芳  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