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顾客买到过期1天火腿肠索赔1000元,超市该赔吗?
发布时间:2024-03-1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张曼 伍梦霞 | 责任编辑:

消费者如果不慎买到过期食品,该如何处理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两起消费者因购买到过期食品引发的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日,李某和王某在桃源某超市购买了两根火腿,价格为9.5元。该火腿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日,保质期为常温下90天。李某和王某结账后发现火腿已过保质期,便要求该超市赔偿。

超市店长了解情况后,表示愿意退一赔三,但李某和王某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1000元,店长觉得两人系故意为难便拒绝了两人的要求。李某和王某投诉未果,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随即与双方进行了沟通,了解了基本事实。

超市负责人称,过期火腿并非超市故意销售,因为是小件商品,店员将下架时恰好遗漏了两根,事发后也愿意更换或者退赔,但对方要求赔偿数额太多,所以没有解决。

因事实清楚,而涉案金额较小,法官便对超市负责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告诉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未定期对销售食品进行安全检查,导致食品超过保质期仍放在货架上售卖,超市理应承担责任;不论是超市管理上的失误,还是店员的问题,均应由超市承担责任。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超市向李某和王某各赔偿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通讯员  张曼 伍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