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期将至,两人因琐事闹掰,男方一气之下要悔婚。那么,女方还需退还彩礼吗?近日,汉寿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大壮和小花于202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数月后双方决定步入婚姻殿堂。大壮于2023年9月按照习俗给予小花彩礼108000元,双方定于2024年农历二月廿二举办婚礼。后因琐事不和,大壮于2023年年底提出解除双方恋爱及婚约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小花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大壮在婚前给予小花的108000元属于彩礼的范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否认有过共同生活经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大壮要求小花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就婚约财产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当事人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以及解除婚约的原因、过错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虽然结婚与否系个人自由,但任何自由都应有一定限制。双方已按当地风俗确定举办的婚礼日期,大壮在小花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单方提出解除婚约,其悔婚的行为会造成小花在一定范围内名誉受损,且小花因准备婚礼花费较大造成了损失。从风俗和道德层面上看,大壮存在一定的过错。在综合考虑各因素后,审理法院酌定小花返还彩礼918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民间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在婚前由男方及其家庭给付女方及其家庭的大额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法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补充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还新增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返还彩礼的比例如何确定等详细规定。这意味着,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将不仅仅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作为衡量标准,会更关注实质要件,酌情确定返还比例以更公平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小花依法应返还彩礼,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女方无过错,男方单方悔婚,以及婚期将至等因素,酌定确定小花彩礼返还比例为85%,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通讯员 袁千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