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厂配置有“缺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4-01-3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胡佳 | 责任编辑:

如果车辆在出厂时,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是具有安全隐患的缺陷产品。发生交通事故后,生产厂家能置身事外吗?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2年某日凌晨,刘某驾驶一货车与龙某驾驶的手扶变型运输机发生追尾,造成龙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查明,事故发生时,刘某低头看手机未注意前方的手扶变型运输机且未保持安全车距,龙某驾驶的手扶变型运输机未设置尾部信号装置灯。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龙某负次要责任。

龙某亲属针对该事故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诉请刘某及其所在公司、保险公司等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次事故龙某遭受的损失总额为112万元,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判决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龙某承担次要责任,龙某亲属未获赔偿金额28万元。

后龙某亲属认为,手扶变型运输机生产厂家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是导致龙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龙某亲属将生产厂家另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生产厂家生产并销售给龙某的运输机在出厂时未设置后位灯等尾部信号装置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缺陷产品。

该运输机未设置后位灯等尾部信号装置灯,在光照条件不利的环境下,严重影响从车辆后方观察、判断车辆的存在,对驾驶员的驾驶风险明显增加,在行驶过程中具有潜在危险,加大了事故发生概率,加重了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所以认定该产品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但另一方面,龙某作为驾驶人,在驾驶该运输机上道路行驶前,亦未尽到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的义务,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酌定减轻责任的比例为20%。

综上,判决生产厂家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未获赔偿的28万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手扶变型运输机生产厂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通讯员 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