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在2010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共计开挖4口鱼塘,占用农用地面积30.8亩,农用地损毁程度均已达到严重损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顾某某辩称其所占用的农用地之前是荒地,自己开挖鱼塘能够更好地利用这片土地资源。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先后多次实地查看,在鱼塘周边走访、向村民求证,发现附近土地因征收等多重原因,导致案发地块的水利设施受到影响,加之地势低洼,逐渐形成藕田,后期被顾某某开挖成鱼塘。顾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农用地,但其行为区别于将使用中的耕地用于建设的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检察机关办案不仅要依法惩治犯罪行为,更要化解社会矛盾,将损害的耕地恢复如初才是实实在在为村民解决问题。为修复被损害的耕地,承办检察官与行政机关多次磋商,在研判案发耕地恢复可能性和耕地恢复方案可行性的基础上,最终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耕地恢复方案和耕地恢复协议书。该协议书获得相关部门、顾某某共同认可,双方表示会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随后,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就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举行公开听证,顾某某当场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并明确表示认罪认罚,保证按照耕地恢复协议严格履行义务,希望得到从轻处理。听证员充分发表了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均表示同意对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