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女在溜冰场摔倒受伤,不幸致十级伤残,溜冰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武陵区某溜冰城向梅某赔偿损失3万余元,驳回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溜冰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10月3日下午,梅某花费20元购买了武陵区某溜冰城的门票,进入溜冰场滑旱冰约半小时后摔倒。溜冰城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梅某摔倒的地方为溜冰场正中偏左的空旷场地,现场光线充足,地面平整;梅某摔倒后,有数人围在其周围,溜冰城的某工作人员从溜冰场中线经过时,手持一个圆形器皿,视线在梅某及周围人处停留至回头张望,但直至走出溜冰场场地,该工作人员未上前询问具体情况。溜冰城现场共有两名工作人员,一个负责收款,一个负责发放溜冰鞋等。二人同时处理溜冰城的杂事,但二人不会溜冰。
梅某摔倒后,在同行的同学搀扶下离开事故现场,后被其父亲接回到家中。次日,梅某到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左侧双踝骨折,后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30309.26元。经鉴定,梅某左侧内、后踝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评定为十级伤残;梅某损伤评定误工时间为180日,1人护理60日,营养时间90日。
梅某父亲将此事报案至派出所,武陵区某溜冰场拒绝协调处理,杨某将溜冰场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武陵区某溜冰城对梅某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武陵区某溜冰城提供的溜冰服务为旱冰或轮滑服务,如同大部分运动形式,其本身即存在一定危险性,尤其是溜冰项目中发生摔倒的几率相对较高,溜冰城经营者更应注意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应当根据溜冰者的年龄、认知水平等,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相应情形予以说明、警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有效措施。
虽然武陵区某溜冰城提交了的其张贴溜冰场安全须知的照片以证明其尽了一定的安全警告义务,但该形式的安全警示尚不充分,对轮滑运动的危险性提示不足,也未区分消费者对溜冰运动的熟悉程度,对初学者溜冰时应当如何正确使用相应防护用具等未予以明确告知;监控录像显示,梅某在武陵区某溜冰城摔倒后,其工作人员经过时发现异常却未主动询问;且现场未配备具有从业资质的从业人员,甚至两名工作人员均不懂溜冰,无法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正确的引导。因此,武陵区某溜冰城在救助义务方面及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梅某的摔伤负有一定责任。
梅某作为17岁的学生,具有相应的辨识能力和理解能力,应知悉从事该项运动所存在的风险,并在运动过程中小心谨慎、穿戴相应防护用具等方式尽量避免伤害的发生,其在滑行中不慎摔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存在其他致害原因,应认定上述损害的发生系梅某个人原因以及运动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综合导致,梅某对此亦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梅某及其监护人对其受伤情况认识不足,导致次日才入院接受治疗,对于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亦有一定影响。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等因素,酌定由梅某自负75%的责任、武陵区某溜冰城承担2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