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触碰食品安全红线的行政非诉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家院使用的餐具先后两次抽检,均发现其餐具消毒不合格,遂针对该农家院在餐饮经营活动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后,该农家院一直未履行缴款义务。2022年7月25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临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应当缴纳的罚款10 000元(含逾期未缴加收罚款5000元)。2022年7月30日,该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法官说法
1.行政机关开出的罚单为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金钱给付义务及作为义务的执行过程中,无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一般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2.食品生产经营有哪些具体要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