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暑假期,是未成年人事故的高发期,在公共场所游玩受伤,到底谁来负责?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刚满12岁的小杨随妈妈一起到常德市石门县某国家森林公园游玩,走到野人湾欢乐谷,小杨瞬间被攀岩吸引,随后妈妈花20元给小杨购买了野人湾欢乐谷攀岩项目的门票,因为规定不许监护人进入攀岩项目围栏内,杨妈妈吴某就在围栏外等候,小杨由现场工作人员穿戴好安全衣、攀岩护具后进行攀岩。
操作失误致悲剧发生
小杨在攀岩过程中,由一名工作人员拉着攀岩绳索,当攀岩到高处时,工作人员突然松开绳索,一刹那间,悲剧发生,小杨从高空坠落摔伤,当即被送往石门县中医医院治疗。
后经司法鉴定:小杨部分锥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致右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评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210日,医疗终结期间需护理1人,营养期120日。
2020年9月,杨妈妈吴某作为小杨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野人湾欢乐谷、实际经营者甘某、石门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石门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石门县某野人湾欢乐谷登记经营者为江某,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游乐园服务,经营场地是向公园管理处租赁。2019年9月,野人湾欢乐谷江某(发包方、甲方)与甘某、梁某(承包方、乙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一处游乐园和野人湾欢乐谷(现在厂地及所有游乐设施设备),允许在现有开发的场地经营、增加设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开发其他场地,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负担。合同还约定乙方经营游乐园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游乐人员伤亡的,由乙方承担后果及法律责任。2019年12月,梁某将其持有的野人湾欢乐谷40%的股份转让给甘某。野人湾欢乐谷攀岩项目是甘某承包经营期间自行添置的游乐设施。
责任如何划分?
在这起案件中,小杨在甘某实际经营的石门县某野人湾欢乐谷进行攀岩项目时,从高空坠落摔伤,是经营者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造成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甘某赔偿原告小杨因伤所受损失,被告江某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园管理处是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虽包含森林公园旅游管理,但野人湾欢乐谷系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法经营主体,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相关责任应由经营者自行承担。公园管理处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旅游公司是合法经营的企业,与野人湾欢乐谷不具有隶属关系,也没有合作关系,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甘某赔偿原告杨某因伤所受损失共计121780.29元(不含已支付的5800元),被告江某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假期家长带孩子出行游玩,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动向,小孩还不完全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追悔莫及,家长要把好安全关,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