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4万余元“洗净”一口鱼塘——记武陵区首例超千万元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2-03-25 | 来源:李白 宋鹏 刘朝明 | 作者:常德日报 | 责任编辑:

“出大事了!”趁着夜深人静,往自己村里的池塘偷倒一车“废水”,让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的村民王某某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就东窗事发。2万多元的“处置费”刚刚拿到手,就被拘留了,但是让王某某更没想到的是,这一车“废水”给国家造成了1254万余元的巨大公益损失。

偷倒企业“废水”

王某某曾经在2008年左右,做过从广东运输贩卖甲醇的生意。2019年,他发现锅炉油的市场很好,就开始通过网络发布买卖信息。一次,在跟人闲聊的时候,他听说有很多车辆从广东一些地方拖废水和污泥进行处理“很赚钱”,就想参与进来。后来,他在不具备处理“废水”资质的情况下,在一个买卖锅炉油的群里面发布了能处理废水的信息。不久,就接到了“业务”。

2021年8月15日,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经人介绍,并主动联系王某某,请他处理一车“废水”。张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没有处置“废水”资质的情况下,与王某某达成了协议,由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吨900元的价格,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交由王某某进行处理;王某某以每吨300元的价格支付张某某回扣。

8月16日,王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聂某,再由聂某联系江西某汽运有限公司调度员庄某某,安排灌车及司机巫某某、李某某,从广东英德市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将32.71吨“废水”装车,于次日运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开明农庄旁一水塘边,由王某某直接倾倒于该水塘内。

事后,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装卸搬运服务费的名义支付给王某某处置费29439元,王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支付张某某回扣9813元。

认定公益损失

8月17日晚,“废水”开始强烈发酵。

晚上11时许,池塘周边的村民陆续被鱼塘散发的恶臭熏醒,有的失眠,反应强烈的甚至流泪呕吐不止,还有的干脆就直接住进宾馆。随后,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此时的水面上已漂浮了一层黄色的油,还不断有死鱼浮出来。

经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均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

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废液在倾倒入池塘后,池塘水水质与邻近未受污染水塘相比,化学需氧量、挥发酚和石油烃浓度有大幅度增加,废液倾倒与造成池塘水体和底泥污染的因果关系明确,废液倾倒造成了池塘水和表层底泥污染。

8月19日至10月1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武陵分局对环境污染进行了应急处置,受污染池塘水的运输及处置费用为746.88544万元,受污染底泥的运输处置费用为535.4518万元,两项合计1282.33724万元,属于应急处置费用。同时在应急处置初期,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武陵分局委托湖南德环检测中心编制了事件处置应急方案,28万元应急方案编制费用计入事务性费用。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损失合计1310.33724万元,为公益损失。

公益诉讼审查

根据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武陵分局的申请,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29日对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危害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检察机关介入后,案件焦点集中在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经调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明知王某某等人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王某某处置,并放任王某某将有毒废液随意倾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为此,在《支持磋商意见书》中,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的规定,建议武陵区人民政府从明确适格的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表述及法律的论证等方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建议列明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王某某均为赔偿义务人;同时建议应重点表述赔偿义务人共同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等。

目前,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公益诉讼阶段赔偿义务人已经完成金额赔付,共计1254.8118万元。现环境损害已修复完成,该案已进入刑事审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