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年常德市消保委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601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8.07万元。以下筛选公布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敦促企业守法自律,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重罚!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5日,某消费者与顺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代理出售合同,委托公司销售商品房,并向顺海公司提供了身份证及房产证信息。事后,双方因故解除合同,顺海公司未获得中介费,未经当事人同意,以通告的形式将余某的个人信息发布到五个中介业务微信群。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依法责令顺海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件评析】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②老年医养当噱头非法集资被判罚
【案情简介】
2016年起,熊某、刘某利用注册的汉寿某公司,开展“民间融资”;所得款项全部用于熊某开发的汉寿某老年医养中心项目。
期间,熊某、刘某以入住打折及高额福利补贴为承诺,诱使他人与汉寿某公司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或借款合同,截至2020年5月案发,未兑付资金达6300余万元。
2021年12月,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汉寿某老年医养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万元,熊某、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连带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损失2400余万元。
【案件评析】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其中,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另外,在实践中,非法集资一般表现为非法吸收存款筹集资金和集资诈骗两种行为模式。
③不法分子利用商户二维码诈骗银行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
2021年,某银行发现:有不法分子伪装成驾校教练收取驾培费,并谎称有特殊渠道,通过率高。被骗人将款项打入指定二维码后,便被拉黑。银行比对发现,该二维码系一超市收款二维码。
经查,该老板对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之所以出借二维码系收取了该不法分子的手续费、返点。
目前,涉案收款二维码停止使用。该商户承诺赔偿被骗人的部分损失。
【案例评析】
消费者和商户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被蝇头小利所诱,若发现账户资金被诈骗,要及时将涉案的银行卡挂失。
④“电子烟”暗藏大麻素打击涉毒犯罪新形式
【案情简介】
2021年,汉寿县查获一起利用电子烟吸食毒品的案件,以肖某等为首的18名“电子烟”吸食毒品的人员被抓获。
经对现场查获的电子烟以及在场人员毛发进行鉴定,电子烟液体内含有“合成大麻素”“大麻油”等新型毒品。肖某等18人因涉嫌犯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评析】
根据《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合成大麻素被我国正式列为毒品进行管控。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消费使用膏药铅中毒经营者依法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消费者贴敷某品牌膏药后出现腹疼、腹泻等症状,被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铅中毒。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对该款药膏测试发现,药膏铅含量338214.3mg/kg。据此,该消费者要求药膏经营者赔偿。
某消费者与药膏经营者在澧县消保委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3万元,消费者全力配合经营者找生产厂家等有关单位追偿,经营者向有关单位追偿超过3万元的部分继续支付给消费者用于医疗费用。
【案例评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⑥新房“水漫金山”装修队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6日,徐某来到临澧县消保委投诉称,自己委托某“装修队”进行房屋装修。完工交房仅12天,就发生了厨房混水伐暴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接到投诉,消保委立即派员和县室内装饰协会专业人员到现场查看后认为,事故系混水伐不能承受水压所致。
经调解,装修队负责人与徐某达成协议,负责人一次性赔偿业主1.5万元,并更换混水伐,将木地板重新装修。
【案例评析】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⑦特价商品不退不换?“霸王条款”被整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4日,消费者朱某在临澧县某服装店购买了一条打折连衣裙。回家后发现该连衣裙腰部两边拉链因断齿无法拉动、裙边针线多处断裂。朱女士到该服装店要求更换,被告知特价商品,不予更换。临澧县消保委介入调解后,该店退回购货款,并补偿交通费20元。
【案例评析】
经营者对促销类的特价商品,不得以告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等格式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质量“三包”责任,应按销售正常商品承担同样的退换货责任。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⑧预付美容险变“毁容”及时维权获退全款
【案情简介】
孙某在美丽有约美容会所办理一张充值卡,后在该店护肤后皮肤严重过敏,经过反复修护后治愈,但仍存在反复过敏现象,孙女士要求退还剩余充值余额1万余元,未果。
2021年1月,在武陵区永安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调解下,美丽有约全款退还消费者充值金额1.1万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如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⑨商家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赔礼道歉又退款
【案情简介】
2015年,一家美容会所工作人员向刘某推销光子床,夸大产品性能和用途。刘某使用后发现没有任何效果,退货无果。2021年11月,刘某向石门县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通过搜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查询银行流水等多种方式调查取证,刘某所言情况属实。经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人民币1.5万元。
【案例评析】
法律规定,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⑩网购食品有异物投诉维权获十倍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9日,津市某消费者消费19.8元,网购一批豆干。食用时发现异物,与厂家协商未果。津市市消保委介入调解。经查,投诉属实。双方协商一致:经营者为该消费者赔偿了217.8元。
【案例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