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认为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因此告上法庭,法庭会怎样判?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欠缴物业费案件,最后,法院判决业主王先生打八折支付物业费。
市民王先生是常德商会文博书院商住小区的业主,11月5日,他和其他4位业主被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常德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告上了法庭,原因均为拖欠物业费。王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小区内经常发生治安案件,外来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出小区,车辆随意停放,车辆剐蹭、被砸等事件时有发生,物业管理完全缺位,所以从2018年12月开始他拒绝缴纳物业费。除此外,王先生还在庭上诉称:“除了管理缺失,小区还存在基础设施日常无维护、消防设施缺失或损坏无人管理、卫生环境差等一系列问题。”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怠于履行职责,日常疏于管理,已经构成违约,因此自己有理由不缴物业费。
对此,常德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截至起诉时,王先生共计拖欠物业费、增压费、违约金合计6013元。公司曾多次向王先生等几位业主催缴物业费,但其一直拒绝缴纳。无计可施之下,物业公司只能将这些业主告上法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物业费收取的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1.5元,小区内不缴物业费的居民一共有十几位。物业工作人员表示:“我们是一个企业,需要运营,不收取物业费无法生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当庭表示放弃主张违约金8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向法院主张祥和物业在服务过程中对于日常管理、绿化养护、设备维护等方面存在各项问题,并向法院提交了照片证明。因为至庭审结束,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依法作出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和王先生均应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祥和物业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对公共区域卫生、车辆管理、公共区域管理行使职责,王先生向法院主张的祥和物业在履行义务存在不作为和失职情况,法院予以认可,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酌定对王先生应予支付的物业费予以核减,按照80%即3690元支付。
据此,法院判决,王先生向常德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690元和二次增压费600元,共计4290元。其余4名业主欠缴物业费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