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现场
12月7日,由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叶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旁听了此次庭审。
2020年8月至9月间,澧县盐井镇金马社区村民叶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砍伐工人和机械,用挖掘机在盐井镇金马社区“六毛塔”山林上实施扫障砍伐,造成大量林木被砍,大面积山林被毁,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经林业技术鉴定,毁林现场森林类别均为重点公益林,截止目前,被毁林地仍然没有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
澧县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检察官办案组,迅速展开调查,通过现场走访调查、询问当事人、补充专家意见等方式查清了案件事实。2021年11月15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澧县人民检察院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叶某某自判决生效起一年内对毁损的林地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达到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否则按照澧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对叶某某滥伐林木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建议》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3340元。
叶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且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经审理,澧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的办理积极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为澧县全面推行“林长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